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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2:04:44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应该要赔偿的吧?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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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20:01:16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淮安
严重的不认可版主的观点。
      首先,你说过期食品不一定是有害的,如果没有害处的话就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有等事故出了才能去惩戒违法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是问题没出就只能放任他们这样进行着相当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呢?

      其次,法律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作用的。要是凡事都等到结果已经发生了再来惩戒,那就有太多太多的让人痛心的事情要发生啦。如果是按照彼编者的理解,那猪肉里面放瘦肉精,奶粉里面加三聚氰胺其实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了,因为加这些东西进去随便吃个一两次或者是说刚刚食用的话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甚至你都不会察觉。那是不是等到我们自己真的患了癌症了,我们的孩子全都变成大头娃娃了,然后才想到这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想到经销商。觉得他们太过分啦,我都快死了,我的孩子也已经不成人形了;

     再者,你说经营者如果是因为过期食品吃不死人就可以规避掉10倍惩罚性赔偿。那好了,超市可以乱搞了,商场可以乱搞了。我可以在奶粉里加90%的面粉,可以在牛肉里加鸭肉,甚至可以在高档白酒里加水(水又没毒)。那我是问一下,中国本身假货横行的现状是不是会越来越严重呢,因为照你说的制假售假成本只会越来越低。甚至是说基本是没有成本的,因为住到了也没什么,轻轻的罚一下我又可以继续啦;
   
     最后,善意的挺行下写这篇文章的作者。自己发表这种的观点是先查查资料,了解下工商局是怎么判的,了解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管理局是怎么判的,了解下已经有的相关法院判例。你看看法院判决过期食品是不是1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我看到你上面的观点太误导人了。忍不住出来批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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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12:10:58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
猫屁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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